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设置居民区景观照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光污染控制要求,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二)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特区历史文化风貌;(三)照明设施与居住建筑窗户距离较近的,应当采取遮光措施,不得有灯光直射居住建筑窗户等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