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第二十九条有效犬类饲养、销售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将犬只送往犬类留检场所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检验确认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动物无害化处理机构实施无害化处理。发生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时,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疫情扩散。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