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免疫、登记、经营、收容留检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扶助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