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免疫、登记、经营、收容留检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扶助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