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有效经营者销售带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销售不知道是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经营者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3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