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燃气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安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除跨区域输气需要以外,不同管道燃气经营者间的燃气管道不得交叉铺设。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