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向高层建筑提供瓶装燃气,或者向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