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置第四十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十二个月对燃气用户至少进行一次入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并更新完善用户燃气安全档案。瓶装燃气经营者的送气人员每次送气时应当免费为用户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