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燃气智能化建设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