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管理、储备保供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置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城乡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