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有效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4月10日第三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