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有效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4月10日第三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