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五章 经费第三十五条有效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和见义勇为基金会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