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二章 确认第十一条有效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自治县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申报、举荐后三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是否确认的意见。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由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从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人员中确定。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自治县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时,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都应当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行为证据及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