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自治县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提出,并提供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的证明和见义勇为事迹等材料。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