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第七十四条有效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凭应急使用确认书、维修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情况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