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房屋买受人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在办理网签备案时,应当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物业区域未出售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当足额代为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