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第六十八条有效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