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