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