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五条有效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