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节 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第六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