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 前期物业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