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居民委员会、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