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居民委员会、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