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有权终止其委员资格:(一)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三)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或者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