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七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并接受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