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定员数额由该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向所在地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并提交该宗教活动场所具备的容纳能力、自养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供养能力的说明材料。宗教团体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依照本宗教传统开办学经班招收的学员,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应当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不超过3个月的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应当在培训前将内容、人数、地点等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