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教务、人员、财务、资产、会计、安全、消防、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及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常住、暂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人员入住登记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应急机制,防范本场所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事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积极配合人民政府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