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