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听取中小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中小企业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有关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平台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调查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