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布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品牌培育、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可以通过发布中小企业服务需求清单等方式,推动形成常态化、高效化、订单式服务对接合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