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市场开拓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国资等部门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融通发展平台载体,推动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在项目、技术、资源、人才、供需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采购系统,构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共享资源、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