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国资等部门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融通发展平台载体,推动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在项目、技术、资源、人才、供需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采购系统,构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共享资源、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