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以及负责知识产权服务促进工作的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在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建立专利池或者专利联盟,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强对中小企业以及相关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普及培训和维权保护。
鼓励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等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中小企业转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