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普惠金融产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地方法人银行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评价激励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