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自主投入形成的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受法律保护。

经营主体经营期满继续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经营的权利。

经营主体终止经营或者经营期满不再经营的,应当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