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现代农业园区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体系和可追溯体系。

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依法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并在包装或者产品上附具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查询信息;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