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现代农业园区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

农户可以将土地经营权依法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现代农业园区内其他经营主体使用。

农户可以书面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现代农业园区内其他经营主体协商,流转土地经营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