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铁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确定承担铁路安全管理牵头协调职责的主管部门,加强地方铁路的安全管理,与铁路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接,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范围;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环境制度机制,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环境治理重大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铁路安全管理人员及必要设备,将铁路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