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