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铁路车站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铁路车站地区日常综合管理和协调,维护铁路车站地区公共秩序和运营安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