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所有权人、管理人不明的穿(跨)越铁路桥梁、渡槽、道路、管线、涵洞和公铁并行防护等设施设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指定维护、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丧失使用价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填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