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驾驶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上跨铁路桥梁、公铁并行路段或者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限长等规定。

铁路道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铁路道口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的设置和维护,对事故多发的重点铁路道口采取减速、限行等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