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学校、学生监护人自愿申请调解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