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协商处理;

(二)向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向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