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规定设立安全保卫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做好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