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方,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报告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停产整治等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