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食堂应当对学生和幼儿的性别、年龄、体质等情况进行评估,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餐品,减少因个体差异导致的餐饮浪费;建立供用餐沟通机制,制定种类多样,数量适宜、搭配科学、营养均衡的食谱并提前公布。

学校、幼儿园选择校外供餐的,应当择优选择能够提供营养均衡、搭配合理、规格多样餐品的供餐单位,提高供餐质量。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