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退回预收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暂时停止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