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退回预收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暂时停止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