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暂时停止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的凭据的;(二)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的;(三)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向消费者提供查询或者保存交易记录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