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购买、使用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及时、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在消费者预付费用和实际消费时,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或者拒绝向消费者出具凭证。
经营者使用格式合同的,其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