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管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